按照公示的内容,征收对象为五类:
一、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,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.5%收取资源保护费;
二、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、酒店、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,按其营业额的2%收取资源保护费;
三、对抚仙湖非机动船(包括铁皮船、水上自行车、脚踏船等,渔船除外)的经营户,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,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;
四、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,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,每辆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;
五、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,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,每人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。(完)(记者 李继升)